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91號債權人花蓮縣光豐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詹貴城 同上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鄭智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於聲請前即住「新北市三峽區」,有全戶戶籍資料一份於卷內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洪甄廷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