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0號再審聲請人 周大 經桃園市○○區○○路○段00號6樓之2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董錦和 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
0年5月24日本院109年度事聲字第129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
0年7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10年7月21日送達予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足稽,依前揭規定,其再審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