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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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11號上訴人即被告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惠肇洪 訴訟代理人 王瀚賢 上訴人即被告 游文瑞 被上訴人即原告 羅詩涵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萬4,5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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