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武 法
章純純 被上訴人即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伍萬陸仟肆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