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司調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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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司調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金豐 等三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等應就坐落彰化縣○○鄉
○○村○○路○○○號未保存登記建物辦理繼承登記,及變更
納稅義務人為鄭金豐等語。經查,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7日
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迄未回覆,顯難
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
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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