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療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311號原告 賴玟彣 被告 游文淵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931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6年度審簡字第2242號)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呂政燁法官周泰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