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1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1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立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伍仟玖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零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