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121號聲請人利美生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1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利美生醫有限│臺灣銀行│105年4月16日│39,600元│AH0000000│││公司朱素美│大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