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0號原告亞洲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貞淑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地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4,0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16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