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7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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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799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辜維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辜維良住居於新北市板橋區,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債權人陳報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