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98號上訴人 劉阿蓮 被上訴人 張許淑真 被上訴人大成國宅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張金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南簡字第60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雯娟
法官潘明彥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