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77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77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簡子晏
被   告  郭佳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
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伍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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