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5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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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2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59號上訴人 吳俊良
吳盛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基隆市警察局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1年6月28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59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
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法官鍾啟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