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五九號
聲請人 許益峰 兼法定代理人 許光輝 相對人昌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紀鎮躍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許光輝」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許光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所為之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五九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許光輝」之記載,有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卿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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