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701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上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明人之遺產繼承拋棄書。
二、被繼承人之完整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其中第一順序繼承人應包括子輩、孫輩及曾孫輩以下;第四順序繼承人應包括內、外祖父、母,以上各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記載於繼承系統,且存歿應註明,各順位繼承人中如有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之戶籍謄本,因故不能提出者,應提切結書)。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