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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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11號原告標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訴訟代理人 高鴻鵬 被告 李文峰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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