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70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怡靜 被告 李意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捌拾貳萬參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肆仟參佰玖拾玖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一般房貸(無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定儲利率指數計息)貸款契約第20條、一般房貸(具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定儲利率指數計息)貸款契約第21條、理財循環貸(隨借隨還型)貸款契約第20條之約定,兩造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8月25日,向原告借款定儲利率指數型房貸、定儲利率指數型房貸、理財循環貸,金額分別為:(一)新臺幣(下同)89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8月25日起至113年8月25日止,並約定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0.67計算,嗣後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分期按月於每月25日清償本息;(二)91,50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8月25日起至113年8月25日止,並約定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0.67計算,嗣後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分期按月於每月25日清償本息;(三)330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9月1日起至110年9月1日止,並約定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嗣後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前開借款並均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且如未依約還本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應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攤還至108年9月25日止,嗣後即未依約清償,前開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剩餘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一般房貸(無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定儲利率指數計息)貸款契約、一般房貸(具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定儲利率指數計息)貸款契約、理財循環貸(隨借隨還型)貸款契約、增補契約2份、切結書3份、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原告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40頁、第53至130頁),堪信其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
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常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吳忻蒨附表:
┌──┬─────────┬─────────┬────────┬────────────┐│編號│借款本金(新臺幣)│尚欠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1│89萬元│458,060元│自民國108年9月│自民國108年10月25日起至│││││25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週年利率百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1.47計算之利息│,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2│91,500元│47,076元│自民國108年9月│自民國108年10月25日起至│││││25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週年利率百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1.47計算之利息│,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3│330萬元│3,318,060元│自民國109年1月│自民國109年2月29日起至│││││31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週年利率百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2計算之利息。│,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總計本金尚欠3,823,1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