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06號原告 林智奕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林芳樺 (民國000年0月0日生)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祈安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 律師被告 蔡金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鄭琬薇法官李宛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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