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126號上訴人 王宗義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 律師視同上訴人 王林定 (兼 王清全 之承受訴訟人)
王馬 王清標 郭王鴛 王玉芬 王宗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被上訴人 王黃錦珠
王清南 王仲明 王永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 律師
金芸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王林定為視同上訴人王清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繼承人於得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查王清全於訴訟繫屬本院後之民國109年6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林定,有戶籍謄本附卷足稽,茲因王林定未聲明承受訴訟,自應依職權命由王林定為王清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羅培毓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