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7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雅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雅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雅琳(下稱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共同犯詐欺取罪,其犯罪類型雖屬相同,但受刑人先後多次犯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侵害各不相同之個人財產法益,其犯罪行為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仍應相互獨立等情,爰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判5│有期徒刑3月(判3│有期徒刑5月│││次)│次)││├──────┼────────┼────────┼────────┤│犯罪日期│101年8月1日│101年8月7日│101年8月21日至│││101年8月3日(2次│101年8月9日│101年8月22日│││)│101年8月21日││││101年8月7日│││││101年8月20日至│││││101年8月21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中地方檢察署10││機關年度案號│1年度偵字第2066│1年度偵字第2066│1年度偵字第2066│││7、27506等號│7、27506等號│7、27506等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後││分院│分院│分院││事├────┼────────┼────────┼────────┤│實│案號│103年度金上訴字│103年度金上訴字│103年度金上訴字││審││第1627號、103年│第1627號、103年│第162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07、│度上易字第1407、│度上易字第1407、││││1417號│1417號│1417號││├────┼────────┼────────┼────────┤││判決日期│104年5月21日│104年5月21日│104年5月2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定││分院│分院│分院││判├────┼────────┼────────┼────────┤│決│案號│103年度金上訴字│103年度金上訴字│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103年│第1627號、103年│第162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07、│度上易字第1407、│度上易字第1407、││││1417號│1417號│1417號││├────┼────────┼────────┼────────┤││判決確定│104年5月21日│104年5月21日│104年5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0047號(原判決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77號撤銷原判決附表七編號10宣告刑即│││有期徒刑5月,編號1~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05年執更│││3195號)│└──────┴──────────────────────────┘┌──────┬────────┬────────┬────────┐│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19日至10│││││1年8月23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方檢察署10││││機關年度案號│5年度偵字第11449│││││、15042號│││├─┬────┼────────┼────────┼────────┤│最│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原易字第││││實││49號││││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26日│││├─┼────┼────────┼────────┼────────┤│確│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原易字第││││決││49號││││├────┼────────┼────────┼────────┤││判決確定│109年2月1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84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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