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7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745號

聲請人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傅雲慶

相對人 楊宥晟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674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001

114年6月27日

991元

971元

114年7月7日

114年7月7日

004444

002

114年6月21日

6,112元

6,112元

114年6月28日

114年6月28日

004149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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