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772號
原 告 丙○○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丁○○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