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772號
原   告 丙○○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丁○○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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