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5號原告 張明川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原告與被告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原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嗣於民國101年3月26日具狀聲明擴張為請求被告給付2,413,3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扣除已繳納之20,800元,尚應補繳4,1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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