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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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042號聲請人 蔡順發 相對人 黃家洋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家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以聲請本件之本票正本。
二、 陳明 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據原聲請狀陳述,相對人已償還部分本金、部分利息,如此,本金餘額為若干?抵充部分利息後,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