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39號抗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陳清松 被繼承人蔡長全
一、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27日本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3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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