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現羈押於台灣苗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黃柏彰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涉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7日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事由,且有羈押必要而予羈押,並於96年2月1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顧正德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