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人就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1號聲請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臺東分局法定代理人李碧娥相對人永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福來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閱覽、抄錄本院一○三年度司司字第一號呈報清算人就任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認對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號呈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清算公司永鎰營造有限公司有稅捐債權,因相對人結算申報資料尚有餘存貨物及資產待輔導開立發票,堪認聲請人就其與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號呈報清算人就任事件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