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968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王品驊 (原名: 王寶蓮 )債務人 王永文 債務人 曾麗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品驊(原名:王寶蓮)、王永文、曾麗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品驊(原名:王寶蓮)、王永文、曾麗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