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15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1594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世良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63號,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04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方世良因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63號判決,於收受判決正本後之法定期間內即106年3月30日具狀向法院提出上訴,有其刑事上訴狀上所蓋法院收狀戳章可稽,惟未敘述理由,僅稱上訴理由後補等語。原審法院嗣於106年6月6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106年6月13日送達被告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附本院卷)。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指摘原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黃雅君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