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90號原告 陳茂吉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 何國興
何愛 何友春 何振誠 何靜如何文献何 倪嘉 何叁權 何篡明 何月枝 盧建達 盧詩涵 盧詩婷 盧建霖 何玉花
(以上15人為何反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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