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51號聲請人 蔡文坤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晴芬┌──────────────────────────────────────────────┐│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鍾文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水│102年6月10日│13,320元│0000000│││││湳分行│││││├──┼─────────┼─────────┼──────┼──────┼──────┼──┤│002│鍾文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水│102年6月10日│52,500元│0000000│││││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