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 吳文文 代理人 林孝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郭玉林┌──────────────────────────────────────────────────────┐│附表:公示催告:102年度司催字第3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吳文文│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102年9月30日│12,288元│GD0000000│││││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