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47號聲請人 鍾維仙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鄭晉發┌──────────────────────────────────────────────┐│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麻里企業有限公司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103年2月22日│30,000元│AC0000000││││瓈嫻│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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