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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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08號原告丁○○被告甲○○
乙○○法定代理人丙○○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