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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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06號上訴人即被告美喬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9年度重訴字第106號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86,03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31,7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