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340號上訴人 劉張秀真
張連福 張連倉 張貴珍 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宗賢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乙○○被上訴人乙○○上而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2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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