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7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姿君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7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姿君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