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47號

聲請人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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