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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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高宛嬪 代理人 李靜怡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王行正 債權人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湘凌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理人 高鈺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
2項及第1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因未選任管理人,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或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而債務人所有之保單解約金新台幣30,781元,於作成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公告後,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陳永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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