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28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呂紹宏 律師 蔡皇其 律師被告 謝楊愛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0,348元,應徵裁判費23,1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2,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就被告106年5月18日聲明異議狀之時效抗辯與分期給付等事項表示意見。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