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振程(歿)輔佐人高煌欣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又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高振程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心神喪失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97年8月15日裁定停止審判(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60號卷㈠第235頁)。嗣被告於106年4月27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附卷為憑(見本院99年度他調字第1號卷㈡第170至171頁),是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開說明,自應繼續審判。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溫宗玲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