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6號原告 石英俊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 律師被告 石灶
石世銘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清森 被告 石忠男 訴訟代理人 石耀庭 被告 石世宗
石金土石 金貝 石錫榮 游素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崇仁 住彰化縣○○鎮○○路○段○○○號被告 謝明輝
石明旺 受告知人 林玉娟
江玉莉 詹秀惠 林靜雯 林煌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L部分關於「被告石清森」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游素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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