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52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關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林謹 (已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死亡)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暨理由欄二關於「…自應裁定駁回本件原告之訴。」,應更正為:「…自應裁定駁回本件原告關於被告范林謹之訴。其餘被告則由本院另行判決,附此敘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及理由欄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