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志裕
陳忠正 陳明仁 陳誌成 葉明潭 黃昭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且未據上列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列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依附表所示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佩真附表:
┌────┬───────────┬────────────┐│上訴人│上訴利益價額(新臺幣)│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郭志裕│187,550元│2,985元│├────┼───────────┼────────────┤│陳忠正│45,000元│1,500元│├────┼───────────┼────────────┤│陳明仁│25,000元│1,500元│├────┼───────────┼────────────┤│陳誌成│41,550元│1,500元│├────┼───────────┼────────────┤│葉明潭│390,000元│6,285元│├────┼───────────┼────────────┤│黃昭穎│11,100元│1,500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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