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91號上訴人 林昌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振義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以下如未註明幣別均指新臺幣)992萬2,000元(上訴人即原告請求被上訴人即被告給付人民幣200萬元,以起訴時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961元計算,人民幣200萬元×4.961元=992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8,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蔡世芳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