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6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陳宜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温靜琪 (即 温禮明 之繼承人)
温聖宇 (即温禮明之繼承人) 温靜怡 (即温禮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温禮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玖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萬叁仟貳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