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77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李華川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執丑字第00000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故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非以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科刑裁判為異議對象(最高法院民國103年度臺抗字第687號裁定意旨)。又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而刑罰之執行,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檢察官應依指揮書附具之確定裁判書指揮刑罰之執行(最高法院102年度臺抗字第1041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於法院之確定裁判變更前,檢察官據以執行,其執行之指揮即難認有違法或不當。
三、經查:異議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94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7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執丑字第13136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異議人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於前開判決仍有效存在下,尚難認有何違法不當。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事項為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946號判決未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並請求檢察官代其向法院聲請發回重判及定應執行刑云云,揆諸前開說明意旨,聲明異議之事項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事項既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或方法無涉,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不得對之聲明異議。綜上所述,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受刑人如對上開定應執行刑裁定有所不服,自應循其他相關管道提起救濟,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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