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70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君瑋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君瑋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竹縣○○市○○○路○○○號6樓6E室。
理由
一、按審判中,法院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8項定有明文。蓋羈押係屬對人身體自由之嚴重處分,基於憲法第23條所揭櫫之比例原則,若有其他對人民權利限制較小之措施,可以確保審判進行之同一目的,即應認被告無羈押之必要。又按限制被告之住居,其目的在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以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
二、經查,被告陳君瑋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起對被告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之母聲請具保新臺幣2萬元停止羈押。本院斟酌全案犯罪情節及卷證資料,考量公共利益及被告權益之均衡維護,認羈押原因雖仍存在,惟具保及限制住居,對被告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可確保本案之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亦可替代羈押手段,爰命被告具保新臺幣2萬元及限制住居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8項、第10項、第11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郭鍵融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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