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52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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