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52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