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7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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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易字第7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1373號
98年度上易字第770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075號、98年度審易字第383號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25號、第55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自民國92年11月24日起至96年9月28日止,任職址設高雄市○○區○○路○○○號之大惟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大惟公司),擔任該公司之業務司機,平日負責商品之推銷及向客戶收取款項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竟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各所示日期,於向該附表一所示之客戶收取該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後,將該附表一各所示之金額,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嗣大惟公司清查帳目查悉全情。
二、乙○○另自96年9月10日起至97年10月8日止,任職址設高雄市○○區○○路○○○號之綱雋有限公司(下稱綱雋公司),擔任該公司之業務司機,平日負責運送商品及向客戶收取款項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分別:
㈠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二各所示日期,於
集中同一客戶之收款單後,向如附表二之所示之同一客戶一次收取該附表所示之款項後,將附表二各所示之金額,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
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月10日起至97年
10月1日前某日,在高雄地區某處,將自己載運如附表三所示之商品,價值合計新台幣(下同)1萬4,100元,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
㈢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分別
於附表四所示日期,在前揭綱雋公司內,於性質上屬私文書之「估價單」上,偽造「草衙度小月」小吃部負責人「 賴素珍 」之署名各1枚,作為該店家已收到貨品而賒帳之證明,旋交回綱雋公司而行使之,而將該附表四各所示之貨款,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足生損害於賴素珍及綱雋公司對於應收貨款管理之正確性。
三、嗣綱雋公司之人員於97年10月1日盤點商品後,發現如附表三所示之商品短少,進而查悉全情。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㈠訊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前開犯行不諱,並於原審
審理時供稱:如附表二部分,伊係將同一客戶之收款單集中後,一次向同一客戶收款等語。
㈡所供核與證人即大惟公司負責人甲○○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
:被告約自92年11月至96年9月任該公司業務司機,工作內容包含商品之推銷及收受貨款等項。在被告負責之客戶中,「新府城鵝肉店」、「 二苓度 小月」、「 阿鴻 海鮮」、「臺東燒酒」、「東川海鮮」、「草衙擔仔麵」等店家,均屬日結客戶,也就是原則上貨到當日立即收取現金,公司會於實際銷貨時製作當日之「出貨單」,供客戶簽收貨物及讓業務司機憑以收款,所以被告應係按「出貨單」之張數、製作日期,分次收款併予侵占;至於「螺肉大王」等店家,則是月結客戶,收款方式為由公司在翌月初開立二聯式之「應收帳款對帳單簡要」予業務司機作為向客戶收款收款之依據。又依據公司的規定,不論係屬日結或月結客戶,被告均須於收得款項後,立即繳回公司等語(原審卷第47-50頁)。
㈢證人即綱雋公司負責人 賴素美 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被告約
於96年9月至97年10月間任職本公司擔任業務司機,負責送貨及收款等項。本公司客戶中,有分屬週結、半月結、月結等情形,公司一律會製作一聯式之收款單予業務司機憑以收款,業務司機向公司領取收款單時,公司會要求業務司機在「帳冊」上註記,而被告就其所負責部分,如係相同之店家,可能一次或分次領取數收款單後,再集中數收款單一次向店家收取款項。依公司規定,被告收取款項後,必須立即繳回公司,就附表四部分,被告係如數將估價單所載之貨物送達「草衙度小月」店家並當場收得款項,但是被告竟在各該估價單上偽造負責人「賴素珍」之署名表示賒帳的意思,而將所收取之款項侵占入己;至被告係侵占公司所有商品之犯行,應只有附表三所示等語相符(原審卷第51-53頁)。此外,尚有大惟公司收款日報表(他字卷第12頁)、大惟公司出貨單、大惟公司應收帳款對帳單簡要(偵字第325號卷第
8頁)、綱雋公司帳冊(他字卷第9-32、34-45、47、48頁)、綱雋公司97年9月22、15日估價單(同前卷第49頁)、綱雋公司97年10月1日估價單(同前卷第6頁)、綱雋公司97年9月18、20日估價單(同前卷第46、50頁)等件存卷可憑。
㈣又被告未經授權,擅自簽署「賴素珍」名義,偽造性質上屬
於私文書之「估價單」,表示店家已收受貨品之證明,並交回綱雋公司以行使,致綱雋公司有誤向賴素珍追償「草衙度小月」店家款項之可能,自足生損害於賴素珍,及綱雋公司對於應收貨款管理之正確性。
㈤綜具上述,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㈠被告關於其分別將附表一編號1至28各所示之金額、附表二
編號1至30各所示之金額、附表三所示之商品、附表四編號
1至2各所示之金額,分別變易持有為所有意思,而予侵吞入己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另就附表四行使偽造「賴素珍」名義之「估價單」部分,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賴素珍」署名之行為係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又就附表四之2次犯行部分,被告偽造「賴素珍」名義之「
估價單」,進而行使之目的,旨在侵占各該筆應繳回綱雋公司之款項,則其前開所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舉措,與其後所為之侵占之貨款之間,分別係基於前開目的之單一犯罪決意而啟動的一個複合的因果流程,而該複合的因果流程是由數個彼此相互連結而具有方法、目的關係的因果事實所構成,依社會上一般人合理之經驗認知,各在刑法上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故被告分別所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侵占貨款等行為,雖分別為2個因果事實所構成,並同時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二罪名,但應可認係刑法意義上的一行為,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較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檢察官起訴認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侵占二罪應分論併罰,容有未合。
㈢被告先後所犯61次業務侵占罪之犯行(即附表一28次、附表
二30次、附表三1次、附表四2次,共61次),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檢察官疏未慮及附表一所示之「新府城鵝肉店」、「二苓度小月」、「阿鴻海鮮」、「臺東燒酒」、「東川海鮮」、「草衙擔仔麵」等店家,均屬貨到付款之日結客戶,是以被告應係按出貨單所載日期分次收款、分次侵占,各次應分論併罰;另被告所為附表二、三、四各所示之30次、1次、2次業務侵占犯行,犯罪時地,及被害人亦迥然不同,檢察官認該等犯行,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容有未洽。
四、㈠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5
條、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第51條第5款、第9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並審酌被告不思忠實履行職務,反趁機侵占應繳回公司之款項,甚且以行使偽造他人名義之手段為之,實屬非是。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就侵占大惟公司款項部分,已陸續清償大部分款項,歷次侵占之貨款金額係在480元至14萬餘元之間,金額不大等其他一切情狀,分別就犯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業務侵占罪59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又犯附表四所示之業務侵占罪2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併斟酌被告之經濟狀況,依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就被告所犯之61罪,均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㈡另說明被告所犯61罪均為業務侵占罪,且犯罪手段、態樣也
大致相同,又各該次犯行之時點雖期日有別,惟相隔並非甚久,又本案侵占總額合計為115萬餘元,參諸刑法第51條第
5款原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並考量比例原則,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並諭知以1,00
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㈢復說明被告於綱雋有限公司估價單上偽造之「賴素珍」署名
各1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各於關聯之罪項下,併予宣告沒收。
㈣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以量
刑過重為由;檢察官循告訴人賴素美之請求,以附表二部分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罪,應係85罪而非僅30罪、被告於附表四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部分,係屬數罪且應分論併罰、原判決量刑亦屬過輕等情,分別指摘原判決不當,提起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玲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陳明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行使偽造文書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其餘部分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書記官劉鴻瑛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乙○○任職大惟公司期間之28次業務侵占犯行│├─┬─────────┬──────────────────┬─────┤│編│日期│客戶及款項名稱│金額││號│(民國)││(新臺幣)│├─┼─────────┼──────────────────┼─────┤│1│96年6月5日│ 紅番薑母鴨 之96年2月16日貨款│2,146元│├─┼─────────┼──────────────────┼─────┤│2│96年6月26日│新府城鵝肉店之96年6月26日貨款│750元│├─┼─────────┼──────────────────┼─────┤│3│96年7月9日│二苓度小月之96年7月9日貨款│480元│├─┼─────────┼──────────────────┼─────┤│4│96年7月13日│阿鴻海鮮之96年7月13日貨款│750元│├─┼─────────┼──────────────────┼─────┤│5│96年7月19日│新府城鵝肉店之96年7月19日貨款│480元│├─┼─────────┼──────────────────┼─────┤│6│96年7月28日│二苓度小月之96年7月28日貨款│630元│├─┼─────────┼──────────────────┼─────┤│7│96年8月7日│東川海鮮之96年8月7日貨款│2,700元│├─┼─────────┼──────────────────┼─────┤│8│96年8月14日│新府城鵝肉店之96年8月14日貨款│1,620元│├─┼─────────┼──────────────────┼─────┤│9│96年8月16日│新府城鵝肉店之96年8月16日貨款│4,050元│├─┼─────────┼──────────────────┼─────┤│10│96年8月16日│二苓度小月之96年8月16日貨款│4,200元│├─┼─────────┼──────────────────┼─────┤│11│96年8月17日│阿鴻海鮮之96年8月17日貨款│1,200元│├─┼─────────┼──────────────────┼─────┤│12│96年8月24日│新府城鵝肉店之96年8月24日貨款│4,050元│├─┼─────────┼──────────────────┼─────┤│13│96年8月27日│臺東燒酒之96年8月27日貨款│1,608元│├─┼─────────┼──────────────────┼─────┤│14│96年8月28日│草衙擔仔麵之96年8月28日貨款│9,070元│├─┼─────────┼──────────────────┼─────┤│15│96年8月29日│東川海鮮之96年8月29日貨款│3,280元│├─┼─────────┼──────────────────┼─────┤│16│96年8月30日│臺東燒酒之96年8月30日貨款│4,300元│├─┼─────────┼──────────────────┼─────┤│17│96年8月31日│東川海鮮之96年8月31日貨款│4,100元│├─┼─────────┼──────────────────┼─────┤│18│96年8月31日│度小月海產之96年8月31日貨款│4,200元│├─┼─────────┼──────────────────┼─────┤│19│96年9月1日│阿鴻海鮮之96年9月1日貨款│4,200元│├─┼─────────┼──────────────────┼─────┤│20│96年9月8日│螺肉大王之96年6至8月貨款│1萬1,340元│├─┼─────────┼──────────────────┼─────┤│21│96年9月10日│蔡家臺南擔仔麵之96年7至9月貨款│3萬4,400元│├─┼─────────┼──────────────────┼─────┤│22│96年9月14日│草衙擔仔麵之96年8月31日貨款│752元│├─┼─────────┼──────────────────┼─────┤│23│96年9月17日│港都羊肉之96年8月貨款│4,520元│├─┼─────────┼──────────────────┼─────┤│24│96年9月17日│老二活海產之96年8月貨款│3萬2,656元│├─┼─────────┼──────────────────┼─────┤│25│96年9月18日│久久火鍋之96年8月貨款│7,740元│├─┼─────────┼──────────────────┼─────┤│26│96年9月21日│東川海鮮之96年8月29日貨款│4,100元│├─┼─────────┼──────────────────┼─────┤│27│96年9月間某日(28│上味川浙海產之96年8月貨款│2萬7,260元│││日以前)│││├─┼─────────┼──────────────────┼─────┤│28│96年9月間某日(28│安鵝肉之96年8月貨款│1萬2,228元│││日以前)│││└─┴─────────┴──────────────────┴─────┘┌────────────────────────────────────┐│附表二:乙○○任職綱雋公司之侵占款項(貨款)犯行中,無涉偽造││私文書之30次業務侵占犯行│││├─┬─────────┬──────────────────┬─────┤│編│日期│客戶及款項名稱│金額││號│(民國)││(新臺幣)│├─┼─────────┼──────────────────┼─────┤│1│97年2月25日起至97│炒翻天:│8,698元│││年10月8日間某日│⑴97年1月26日至2月25日貨款6,838元│││││⑵97年2月2日貨款1,860元││├─┼─────────┼──────────────────┼─────┤│2│96年12月12日起至97│全家歡:│8,166元│││年10月8日間某日│⑴96年12月11日貨款3,310元│││││⑵96年12月12日貨款4,856元││├─┼─────────┼──────────────────┼─────┤│3│97年9月15日起至97│ 阿度 :│2萬6,038元│││年10月8日間某日│⑴97年8月1至15日貨款1萬7,834元│││││⑵97年8月16至31日貨款4,118元│││││⑶97年9月1至15日貨款4,086元││├─┼─────────┼──────────────────┼─────┤│4│97年2月23日起至97│萬家香:│2萬8,280元│││年10月8日間某日│⑴96年12月29日貨款750元│││││⑵97年2月23日貨款1萬7,260元│││││⑶96(起訴書誤載為97,應予更正)年10│││││月23日貨款4,070元│││││⑷96年10月29日貨款2,450元│││││⑸96年10月27日貨款1,200元│││││⑹96年12月20日貨款2,550元││├─┼─────────┼──────────────────┼─────┤│5│96年11月19日起至97│ 阿華 :│9,920元│││年10月8日間某日│⑴96(起訴書誤載為97,應予更正)年10│││││月30日貨款4,520元│││││⑵96年11月19日貨款4,200元│││││⑶96年10月30日貨款1,200元││├─┼─────────┼──────────────────┼─────┤│6│97年2月25日起至97│東川海產之97年1月26日至2月25日貨款│3萬1,240元│││年10月8日間某日│││├─┼─────────┼──────────────────┼─────┤│7│97年2月25日起至97│阿隆鵝肉之97年1月26日至2月25日貨款│5,440元│││年10月8日間某日│││├─┼─────────┼──────────────────┼─────┤│8│97年2月25日起至97│上味川浙海產:│1萬9,974元│││年10月8日間某日│⑴96年12月26日至97年1月25日貨款1萬│││││684元│││││⑵97年1月26日至97年2月25日貨款1萬│││││3,290元│││││繳回第⑵筆中的3,000元││├─┼─────────┼──────────────────┼─────┤│9│97年4月25日起至97│霸味薑母鴨:│3萬1,774元│││年10月8日間某日│⑴97年1月26日至2月25日貨款2,530元│││││⑵97年2月26日至3月25日貨款2萬3,70│││││4元│││││⑶97年1月3日及97年3月26日至4月25│││││日之貨款6,540元│││││繳回其中1,000元││├─┼─────────┼──────────────────┼─────┤│10│97年7月25日起至97│淺草老街:│8萬9,978元│││年10月8日間某日│⑴97年1月1日至25日貨款2萬6,926元│││││⑵97年2月26日至3月25日貨款1萬9,47│││││2元│││││⑶97年3月26日至4月15日貨款5,150元│││││⑷97年4月26日至5月25日貨款6,230元│││││⑸97年5月26日至6月25日貨款8,250元│││││⑹97年4月16日至25日貨款1,480元│││││⑺97年6月26日至7月25日貨款2萬2,47│││││0元││├─┼─────────┼──────────────────┼─────┤│11│96年12月25日起至97│福建老街之96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貨款│1萬3,038元│││年10月8日間某日│││├─┼─────────┼──────────────────┼─────┤│12│97年9月12日起至97│ 王拓 :│7萬6,386元│││年10月8日間某日│⑴97年8月5日至9日貨款1萬7,424元│││││⑵97年8月23日至30日貨款1萬9,114元│││││⑶97年8月30日至9月6日貨款2萬1,77│││││4元│││││⑷97年9月6日至12日貨款1萬8,074元││├─┼─────────┼──────────────────┼─────┤│13│97年8月31日起至97│阿鴻海鮮:│11萬246元│││年10月8日間某日│⑴97年7月1日至15日貨款3萬3,436元│││││⑵97年7月16日至31日貨款2萬3,064元│││││⑶97年8月1日至15日貨款2萬9,856元│││││⑷97年8月16日至31日貨款2萬3,890元││├─┼─────────┼──────────────────┼─────┤│14│97年7月8日起至97│新府城鵝肉:│2萬3,856元│││年10月8日間某日│⑴97年1月18日貨款1,180元│││││⑵96年10月31日、97年1月8日、9日、│││││11日及24日貨款1萬1,532元│││││⑶97年1月26日至2月25日貨款2,250元│││││⑷97年2月26日至3月25日貨款5,670元│││││⑸97年7月8日貨款1,580元│││││⑹97年6月27日貨款1,644元││├─┼─────────┼──────────────────┼─────┤│15│97年9月15日起至97│醉屌燒烤│14萬6,683│││年10月8日間某日│⑴97年7月16日至31日貨款4萬5,508元│元││││⑵97年8月16日至30日貨款4萬1,508元│││││⑶97年9月1日至15日貨款2萬3,194元│││││⑷97年8月1日至15日貨款3萬6,473元││├─┼─────────┼──────────────────┼─────┤│16│97年8月25日起至97│家鄉:│10萬2,004│││年10月8日間某日│⑴97年4月26日至5月25日貨款3萬7,26│元││││6元│││││⑵97年5月26日至6月25日貨款2萬2,91│││││4元│││││⑶97年6月26日至7月25日貨款3萬6,08│││││6元│││││⑷97年3月14日及97年7月26日至8月25│││││日貨款1萬2,262元│││││繳回第⑷筆中的6,482元││├─┼─────────┼──────────────────┼─────┤│17│97年2月25日起至97│老二海產:│1萬4,264元│││年10月8日間某日│⑴97年1月26日至2月25日貨款2,500元│││││⑵96年10月26日至11月25日貨款1萬1,76│││││4元││├─┼─────────┼──────────────────┼─────┤│18│97年5月25日起至97│呷鈰配話:│3萬5,168元│││年10月8日間某日│⑴96年11月30日至97年4月25日貨款4,03│││││0元│││││⑵97年4月26日至5月25日貨款3萬1,89│││││8元│││││繳回第⑴筆中的760元││├─┼─────────┼──────────────────┼─────┤│19│97年6月25日起至97│久久二聖:│3萬7,854元│││年10月8日間某日│⑴96年12月1日至31日貨款4,908元│││││⑵96年11月14日至97年1月25日貨款5,30│││││4元│││││⑶97年2月26日至4月25日貨款9,290元│││││⑷97年4月26日至5月25日貨款1萬5,19│││││2元│││││⑸97年5月26日至6月25日貨款3,160元││├─┼─────────┼──────────────────┼─────┤│20│97年1月25日起至97│草衙擔仔麵:│4萬8,144元│││年10月8日間某日│⑴96年11月26日至12月31日貨款3萬2,13│││││4元│││││⑵96年12月26日至97年1月25日貨款1萬│││││4,660元│││││⑶96年9月11日貨款1,350元││├─┼─────────┼──────────────────┼─────┤│21│97年9月22日起至97│草衙鵝肉海鮮:│1萬4,992元│││年10月8日間某日│⑴97年1月10日至25日貨款3,130元│││││⑵97年1月26日至2月25日貨款2,940元│││││⑶97年9月22日貨款8,922元││├─┼─────────┼──────────────────┼─────┤│22│97年5月6日起至97│大昌羊肉:│1萬7,720元│││年10月8日間某日│⑴97年1月26日至2月25日貨款8,822元│││││⑵97年1月11日貨款3,848元│││││⑶96年10月26日貨款1,200元│││││⑷97年3月31日至5月6日貨款7,070元│││││繳回第⑷筆中的3,220元││├─┼─────────┼──────────────────┼─────┤│23│97年8月29日起至97│新味香之97年8月29日貨款│1,200元│││年10月8日間某日│││├─┼─────────┼──────────────────┼─────┤│24│96年9月10日起至97│正義度小月之95年12月13日貨款│760元│││年10月8日間某日│││├─┼─────────┼──────────────────┼─────┤│25│97年2月25日起至97│正義海產:│9,240元│││年10月8日間某日│⑴96年6月20日貨款1,200元│││││⑵94年11月18日貨款3,300元│││││⑶95年12月13日貨款760元│││││⑷96年6月22日貨款450元│││││⑸96年10月17日、96年11月6日、97年1│││││月26日至2月25日貨款3,530元││├─┼─────────┼──────────────────┼─────┤│26│97年9月20日起至97│高雄人切仔麵之97年9月20日貨款│5,760元│││年10月8日間某日│││├─┼─────────┼──────────────────┼─────┤│27│97年9月25日起至97│二苓度小月:│9,360元│││年10月8日間某日│⑴96年10月30日貨款1,200元│││││⑵97年8月26日至9月25日貨款8,160元││├─┼─────────┼──────────────────┼─────┤│28│96年10月30日起至97│草衙度小月之96年10月8、30日貨款│1萬8,284元│││年10月8日間某日│││├─┼─────────┼──────────────────┼─────┤│29│97年5月23日起至97│親親卡拉OK之97年5月23日貨款│3,500元│││年10月8日間某日│││├─┼─────────┼──────────────────┼─────┤│30│97年9月15日起至97│草衙切仔擔之97年9月15日貨款│8,924元│││年10月8日間某日│││├─┴─────────┴──────────────────┴─────┤│備註:以數字分別標註者,各係代表不同之「收款單」,惟卷內並無事證顯示││乙○○係按「收款單」之不同分次向店家收取款項,是以僅得依乙○○於原││審審理中所言:同一店家中如有數「收款單」,其均係予以集中後,再一次││向店家收取款項後予以侵占入己等語(原審卷第52頁),認定乙○○侵占各││不同店家款項之次數,僅各為1次,至於乙○○實際之侵占日期,則認定為││「貨款最後結算日」起至乙○○離職前某日。│││└────────────────────────────────────┘┌────────────────────────────────────┐│附表三:乙○○於97年10月1日前某日(業務)侵占之商品(本犯行於97年10月1││日經盤點發現商品短少)│├─┬─────────────┬────┬───────┬───────┤│編│商品名稱│數量│單價(新臺幣)│總價(新臺幣)││號│││││├─┼─────────────┼────┼───────┼───────┤│1│38度高粱750ml│1瓶│460元│460元│├─┼─────────────┼────┼───────┼───────┤│2│特級高粱300ml│6瓶│180元│1,080元│├─┼─────────────┼────┼───────┼───────┤│3│仕高利達金牌700ml│6瓶│370元│2,220元│├─┼─────────────┼────┼───────┼───────┤│4│百齡罈8年威士忌700ml│2瓶│380元│760元│├─┼─────────────┼────┼───────┼───────┤│5│約翰走路15年(綠牌)│1瓶│850元│850元│├─┼─────────────┼────┼───────┼───────┤│6│軒尼詩VSOP700ml│2瓶│1,150元│2,300元│├─┼─────────────┼────┼───────┼───────┤│7│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2瓶│950元│1,900元│││300ml││││├─┼─────────────┼────┼───────┼───────┤│8│小水600ml│1箱│80元│80元│├─┼─────────────┼────┼───────┼───────┤│9│台灣58高粱酒600ml-(中)│4瓶│330元│1,320元│├─┼─────────────┼────┼───────┼───────┤│10│台灣38高粱酒600ml-(中)│6瓶│330元│1,980元│├─┼─────────────┼────┼───────┼───────┤│11│格蘭菲迪15年威士忌700ml│1瓶│1,000元│1,000元│├─┼─────────────┼────┼───────┼───────┤│12│亞羅拉紅酒700ml│1瓶│150元│150元│└─┴─────────────┴────┴───────┴───────┘┌────────────────────────────────────┐│附表四:乙○○任職綱雋公司之侵占款項(貨款)犯行中,涉及偽造││私文書之2次業務侵占犯行│├─┬─────────┬──────────────────┬─────┤│編│日期│客戶及款項名稱│金額││號│││(新臺幣)│├─┼─────────┼──────────────────┼─────┤│1│97年9月18日│草衙度小月之97年9月18日貨款│7,200元│├─┼─────────┼──────────────────┼─────┤│2│97年9月20日│草衙度小月之97年9月20日貨款│8,6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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